一、報考資格
依據107年6月29日公告之國民體適能指導員資格檢定辦法修正條文第三條規定,年滿十八歲,並符合下列資格者,得報名參加各級國民體適能指導員之檢定:
(一)初級國民體適能指導員: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。
(二)中級國民體適能指導員:經初級指導員檢定合格及一年以上指導經驗,或大學體育運動相關系、所畢業。
(三)具有效期限內之「CPR心肺復甦術合格證明」正面與反面(需經學科與術科檢定,若為研習時數、研習證明或參加證明者請連同學科與術科檢定證明「課程表」一併上傳;有效期限至民國108年12月31日)。
國民體適能指導員資格檢定辦法第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,不得參加國民體適能指導員檢定考試:
(一)犯傷害罪章。但其屬過失犯,不包括之。
(二)犯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之遺棄罪。
(三)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之性侵害犯罪、妨害風化罪章及妨害自由罪章之罪。
(四)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。
(五)犯殺人罪。
二、報名日期:自7月15日起至8月9日止。
三、簡章公告:本簡章及相關附件免費由網路自行下載列印,不再販售紙本簡章
(一)教育部體育署:http://www.sa.gov.tw
(二)i運動資訊平臺:http://isports.sa.gov.tw
(三)教育部體育署體適能網站:http://www.fitness.org.tw
(四)中華民國體育學會:http://www.rocnspe.org.tw