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立體育大學運動保健學系招攬優秀學生獎助學金實施要點
中華民國90年10月4日90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通過
中華民國94年10月17日94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
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105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
中華民國107年11月5日107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
一、 本辦法依據「國立體育大學招攬優秀學生獎助學金實施辦法」訂定。
二、 本辦法訂定之目的,係為招攬成績優秀學生進入本系就讀,以提昇本校學生素質。
三、本系擇取標準為個人申請入學及繁星推薦入學新生成績最高者,繁星推薦入學新生成績總級分若有同分情形,按照英文、國文、自然順序比序。申請本項獎助學金可減免第一學年度第一學期全額學雜費。
四、 本項獎助學金應於入學第一學期開學三週內提出申請,申請學生至本系辦公室領取申請書,逐項填寫後繳交下列文件:
(一) 申請書乙份。
(二) 入學成績證明文件正本乙份。
五、 上述文件由本系擲送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簽報校長核定。
六、 獲得本項獎助新生,於註冊前先行繳交學雜費,俟奉校長核定後由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辦理退費。
七、 經核給本項獎助學金之學生,如有下列各項情形之一者,得撤銷其獎項資格並向其家長追繳已發給之獎助學金,如有下列第三項者並依校規論處:
(一) 一年級求學期間,若非因不可抗拒之因素,退學或轉學者。
(二) 未能連續完成一年級上、下學期及二年級上學期註冊程序而休學者。
(三) 偽造、變造申請獎助之證件者。
八、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,報學生事務處核備並呈請校長核定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